小黄书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规定(暂行)
小黄书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
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持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及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勤结果是教职工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职务晋升、工资发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以各种形式聘用的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
第四条 党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专职辅导员等实行坐班制,应严格遵守学校工作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因事不能到岗,应及时按照请假审批程序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缺勤。
第五条 专任教师可不实行坐班制,但应按时参加校院两级会议、学习、培训、教研等集体活动,因事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按照请假审批程序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缺勤。
第六条 各类人员没有上级文件规定或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外出兼职。
第七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指定专人(考勤员)负责具体考勤工作,并于每月前2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的《考勤情况汇总表》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方式报人事处(纸质文档须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人事处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在校园网公示各单位报送的考勤信息,并接受全校教职工监督。
第八条 考勤工作要严格执行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凡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差、进修和其他特殊情况(需附情况说明)等均应据实记入考勤表,凡瞒报、漏报、迟报以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请销假管理
第九条 教职工因公、事、病、丧、探亲、生育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需要请假的或因其他原因(如外出学习、攻读学位、进修、出国等)需要离校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教职工因公外派或挂职锻炼须由所在部门或派出部门、业务联系部门审批,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教职工攻读学位、访学研修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条 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先口头报告。其中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的应当相互通告,其他人员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按工作隶属关系),同时告知考勤员,事后根据实际及时补办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请假应一次性完整申报休假起止时间,原则上不得将单次休假拆分分段申请,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休假安排的,须提前向所在单位及审批部门书面说明原因,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未按规定审批的分段请假视为无效请假。
第十二条 各种假期如跨越了法定节假日的,除明确规定外均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须按时到岗工作,并报告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进行销假。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的,须在假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批准续假、超过批准假期未按时返岗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审批权限
1.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请假,先向分管(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再按规定流程履行请假手续;各单位副职领导请假,先向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再按规定流程履行请假手续。
2.教职工(含科级)请假,5天(不含节假日,下同)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6—14天,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处审批;15—20天,在前基础上由分管(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审批,其中辅导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21天以上,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其中,产假由分管(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审批即可。患癌症等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的,经首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无需重复上会研究。
第四章 请假类别及待遇
第十五条 病假
1.病假
教职工因病请假需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建议书或病休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全年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2)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因重大疾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且连续病假超过2年的,应及时办理退职或退休手续。
(3)病假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二级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年度考核奖按实际在岗月数计发。
(4)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第十六条 事假
1.事假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请事假。事假从严审批,全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2.教职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全年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含15个工作日),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和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累计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2)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二级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年度考核奖按实际在岗月数计发。
(3)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事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第十七条 婚假
1.婚假
根据安徽省相关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可延长婚假10天。
2.教职工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教职工婚假在批准期限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奖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二级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年度考核奖按实际在岗月数计发。
第十八条 产假、护理假
1.产假、护理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教职工享受国家及安徽省规定的相关假期。本人持出院证明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1)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教职工产假为15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从开始休息之日起计算),其他情况按《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3 号)执行。产假须提供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或医院有关证明等材料。
(2)根据国家、安徽省相关规定,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3)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
2.教职工产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教职工产假、护理假在批准期限内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二级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年度考核奖按实际在岗月数计发。
第十九条 探亲假
1.探亲假
教职工可享受国内探亲假,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执行。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或公休日探亲,不另外安排假期。
2.教职工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教职工探亲假在批准期限内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二级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年度考核奖按实际在岗月数计发。
第二十条 丧假
1.丧假
教职工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可请假1—3天,往返路程时间另计,但一般不得超过7天;如期满后需继续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2.教职工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教职工丧假在批准期限内工资和绩效正常发放。
第五章 旷工及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逾期不归的;
2.教职工请病、事假期间,经查实从事未经允许的经营性活动的;
3.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
4.未经学校同意或未按规定办理进修手续,及未签订进修协议擅自出国(境)的;或出国(境)期满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逾期未归的;
5.不服从组织调动,从下达调令之日起一周内不报到、不到岗的;
6.未经批准,无故不出席学校或所在单位正常的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的;
7.递交调动或辞职申请,在学校审批期间,未完全办结离校手续前未在岗正常工作的;
8.校内私自调整工作岗位的;
9.其他符合认定旷工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旷工时间认定
1.第十九条中的第1—4、7—9款,旷工时间为实际未到岗的工作日;第5款,旷工时间为逾期未到岗的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的,按半个工作日计;超过半个工作日不足1个工作日的,按1个工作日计。
2.第十九条中的第6款,旷工时间为不参加活动的次数。一个月内累计2次按1个工作日计;一个月内累计3次按2个工作日计。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有关记录,教职工发生旷工行为的,所在单位要在旷工情况发生后一周内将情况及时报告人事处。人事处根据旷工时间执行相关待遇。
1.一年内累计旷工1—3天者,扣除一个季度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2.一年内累计旷工4—7天者,扣除半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3.一年内累计旷工8—15天者,扣除全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4.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扣除全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基础绩效奖。
5.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自次月起停发所有待遇,停止缴纳保险等相关待遇。学校可以解除与其聘用合同、予以辞退或开除。涉及违约者,违约金计算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涉及或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与校内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原《小黄书 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的规定》(校发〔2016〕79号)和《小黄书 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校人字〔2020〕5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职工请假申请单
2.小黄书 考勤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教职工请假申请单
申 请 人 |
| 申请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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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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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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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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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时间 |
| 结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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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方式 | 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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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机 |
| 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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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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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目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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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同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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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同行人员选择说明:出差同行人不能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同行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人员选择上为互斥 | |||||
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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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审批 |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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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联系) 校领导审批 |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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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人事工作 校领导审批 |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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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审批 |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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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书记审批 |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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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小黄书 ×××20××年×月×日-20××年×月×日考勤情况统计表
单位:
单位人数 | 全勤人数 | 姓名 | 病假 | 事假 | 婚假 | 产假 | 丧假 | 探亲假 | 无故缺勤 | 公务假 | 其他(进修、读博、访学、挂职、扶贫等) | 备注 |
×人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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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勤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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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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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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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送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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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书 党政办公室 2026年2月10日印发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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